政府信息公开
霸州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机构:霸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部门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分管领导审核。
    (二)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经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核同意后,即可由信息员直接答复。各科室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第五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在政务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一条  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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